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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3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杨某甲、刘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某甲,刘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671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曾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育好,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燕,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甲,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刘某甲,男,1972年8月9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杨某甲、刘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某甲、刘某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09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