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过兵与郭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过兵,郭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692号原告:赵过兵,男,汉族,1951年3月16日,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郭少军,男,汉族,1958年8月10今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过兵诉被告郭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过兵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过兵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过兵承担。审判员 苗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