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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竹芳与XX宇、丁惠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宇,丁惠芸,徐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宇,男,1960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惠芸,女,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丹阳市鑫诚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竹芳,女,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XX宇、丁惠芸因与被上诉人徐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XX宇、丁惠芸未足额交纳上诉费,本院按上诉人提供的上诉状地址寄出《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后被上诉人要求退回,视为拒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宇、丁惠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XX宇、丁惠芸已交442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开亮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戴葩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