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65号被执行人晏洪平,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2016)赣08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其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51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晏洪平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