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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晏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65号被执行人晏洪平,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2016)赣08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其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516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晏洪平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