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细牙、江西清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细牙,江西清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献新,张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胡细牙,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清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献新,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张有生,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细牙与被执行人江西清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献新、张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3)渝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主体为赖生芽、胡细牙,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有遗漏,且赖生芽、胡细牙于2017年3月1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渝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赣0502执恢22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细牙于2017年3月9日对江西清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韩献新、张有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