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潘瑞意与潘木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意,潘木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381号原告:潘瑞意,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被告:潘木深,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苍梧县。原告潘瑞意与被告潘木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潘瑞意以其自愿与被告潘木深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瑞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潘瑞意负担。审 判 员 李超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梁凤清书 记 员 黄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