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陆冯光诉被告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冯光,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468号原告:陆冯光,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丽,经理。被告:张丽,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陆冯光与被告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通机械)、张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冯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尔通机械、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冯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凯尔通机械、张丽给付工资款4096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开始,我在凯尔通机械干喷漆工、刮腻子、打磨工,张丽是凯尔通机械的法定代表人。截止到2016年10月16日,凯尔通机械共计欠我工资款40960元,经多次催要,凯尔通机械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凯尔通机械、张丽均未答辩。陆冯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凯尔通机械2016年6月2日-10月16日的出库单58张(均为复写单据,陆冯光计算有误,共计款实为40836元)、录音及录音整理材料各一份、工商管理局出具的凯尔通机械企业信息表一份。陆冯光称出库单是由凯尔通机械姓宋的工作人员出具的,姓宋的是管仓库的,他干一天,姓宋的给他出具一张出库单,按天结算,然后他拿出库单到张丽处结算工资;录音是他在向张丽要款时于2016年10月20日和张丽的通话录音;工商管理局出具的凯尔通机械企业信息表,能够证实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张丽,因张丽是该公司股东,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凯尔通机械的财产,所以张丽应对凯尔通机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播放录音,录音的内容和录音整理材料基本一致,能够反映出陆冯光索要欠款的过程,张丽在录音中称手里没有钱,对陆冯光提到的欠40314元没有提出反驳意见,表示可分期还款,实在不行,卖设备也要还欠款。另在陆冯光在录音中称“我三个月啦,三个人的有40314元”。对此,陆冯光解释是录音中三个人指的是他和妻子、儿子,他们一家三口都给凯尔通机械干活,本案欠款是三个人的工资款。凯尔通机械、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日-10月16日,陆冯光及其家人在凯尔通机械工作期间,凯尔通机械欠陆冯光工资款40836元,经陆冯光追要,款至今未付。凯尔通机械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均是张丽。本院认为,陆冯光主张凯尔通机械欠其工资款未付,提供了出库单、录音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凯尔通机械、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现陆冯光要求凯尔通机械给付工资款,理由正当,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凯尔通机械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张丽是该公司股东,陆冯光要求张丽因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凯尔通机械财产,对凯尔通机械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凯尔通机械、张丽缺席,判决如下: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给付陆冯光工资款4083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陆冯光已交纳本院,莱州市凯尔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412元直接付给陆冯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银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