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夏丽娜与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丽娜,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047号原告:夏丽娜,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78号中御广场1层1-2号。被告: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办事处革新大道167号(8)。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丽娜与被告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武汉中升聚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丽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丽娜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许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