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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诉四川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213号原告: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标,总经理。被告:四川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谦,负责人。原告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已减半),由成都德润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