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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清,李成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水清,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成香,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住浏阳市。因本案,2017年2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彭超,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水清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成香自2016年7月以来,均利用“地下六合彩”的赌博方式,通过电话或“微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途径开设赌场,并将收到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码单”报送至左某、“初哥”(具体身份不详)、张某(在逃)等上线,继而获取投注额10%-12%不等的返利。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唐水清接受王某2015年多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10000余元;接受彭某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多期“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21400元;接受谭某2016年8月至12月多期“地下六合彩”投注30000余元及2017年1月份多次“地下六合彩”投注30400元。被告人唐水清累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91800余元,均报送至上线并从中获得返利。2、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成香多次接受高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11400元(实际支付人民币4300元,其余由被告人李成香垫付或高某中奖后折抵):其中300元报给上线左某,获返利30元;其中22900元报上线“初哥”并获返利;其中882200元码单,因誊写笔误将其中66600元分多次要被告人唐水清报送上线张某处,后被告人李成香获全部返利。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李成香、唐水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唐水清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记录、码单手机微信截图、短信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书证、物证;证人高某、谭某、彭某、王某、左某、周某证言;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水清、李成香利用“地下六合彩”,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水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除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二千元,实际执行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被告人李成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澍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