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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陆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宦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2民特5号申请人:陆宦安,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申请人陆宦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宦安称,被申请人陆梅仙于2008年与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望周屯的林建国同居生活,被申请人陆梅仙曾患精神病史。被申请人的父亲陆志权年老且身体残疾,母亲梁军兰已病故,大姐陆梅香、二姐陆梅冬已出嫁在外地生活。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哥哥。2014年12月7日,被申请人陆梅仙离开周鹿村望周屯出走,但从此失踪,虽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查找,但被申请人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为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宣告陆梅仙失踪,并指定申请人陆宦安为被申请人陆梅仙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陆梅仙,女,1986年3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区城厢镇××号,原住广西南宁市××县××号,系申请人陆宦安的胞妹。2008年12月,陆梅仙与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望周屯52号居民林建国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生育有一女孩林联春和一男孩林贺。陆梅仙曾患有精神病史,其与林建国同居生活期间经常离家出走,后经马山县公安局周鹿派出所多次查找知悉下落。2014年12月7日,陆梅仙离开周鹿村望周屯出走,从此失踪,音讯全无。经林建国向马山县公安局周鹿派出所报案和多处张贴寻人启事查找,公安机关和马山县周鹿镇周鹿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证实陆梅仙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陆宦安申请宣告陆梅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陆梅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陆梅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陆梅仙自2014年12月7日离开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望周屯出走,从此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陆宦安作为陆梅仙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并附有公安机关和马山县周鹿镇周鹿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于陆梅仙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陆梅仙的公告后,陆梅仙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凡知悉陆梅仙生存现状的人,亦未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梅仙失踪;二、指定陆宦安为失踪人陆梅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思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