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何新成与XX芳、侯博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成,XX芳,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何新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XX芳,女,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侯某某,男,200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何新成申请执行XX芳、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铁成刚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