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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何新成与XX芳、侯博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成,XX芳,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何新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XX芳,女,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侯某某,男,200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本院在执行何新成申请执行XX芳、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3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铁成刚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