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与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晓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王晓冀,梁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59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创业路*号之五车间第*层。投资人:张洪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云,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凤祥南路25号二层之2号铺。法定代表人:梁文锋。被告:王晓冀,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文锋,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广东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尚瘾公司)、王晓冀、梁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云,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好尚瘾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合共216892元;2.被告王晓冀、梁文锋为被告好尚瘾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好尚瘾公司自2016年5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一直是由原告根据被告好尚瘾公司的需求供应糕点、面皮等货物,再由被告好尚瘾公司的员工签收,然后支付货款给原告。被告好尚瘾公司自2016年6月开始逾期支付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催收。被告王晓冀以个人名议陆续代被告好尚瘾公司进行零星支付,并于2016年6月19日通过个人支付宝向原告支付27600元货款。被告梁文锋也有以个人名义支付货款给原告。被告王晓冀、梁文锋在与原告沟通过程中一直认可自己需为被告好尚瘾公司的货款承担支付义务。但被告好尚瘾公司始终未能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截至起诉日尚欠原告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8月22日的货款合计216892元未付。被告好尚瘾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好尚瘾公司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首先,原告提交的送货单都是原告单方面制作,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并非被告好尚瘾公司员工,原告也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被告好尚瘾公司的员工签收这些送货单。另外,原告主张的送货单货款总额为316792.1元,与诉请的216892元相差巨大,数据明显不真实。其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NO5561371、NO5561445、NO5561370在送货单位上仅签一个“张”字,NO5561410送货单没人签名。除了这些送货单之外其他送货单上送货单位落款都是“常口福”。上述四张送货单均不能证明送货单位是原告。再次,在交易过程中,原告送货后,被告好尚瘾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了货款给原告。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仅显示银行转账记录,却无现金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的记录。被告好尚瘾公司的手机损坏无法提供证据,但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被告好尚瘾公司有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式支付货款。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所以其主张欠款金额不符合事实。二、原告送货给被告好尚瘾公司后并没有进行对账,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体欠款金额,被告好尚瘾公司认为已足额支付货款。被告王晓冀、梁文锋辩称,一、被告好尚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责任。二、被告王晓冀是被告好尚瘾公司员工,向原告付款是代被告好尚瘾公司付款,并没有向原告承诺对被告好尚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被告好尚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一份、被告好尚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件一份、被告王晓冀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被告梁文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货单一百二十五��、银行交易明细二十六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十三张(每张4页,现场出示手机予以核对)。三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转账截图一张。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好尚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好尚瘾公司供应糕点食物。被告好尚瘾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但仍欠有2016年6月3日至同年8月22日期间的货款216892元未能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好尚瘾公司交付货物,被告好尚瘾公司收到货物后,直到庭审结束仍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承认被告好尚瘾公司已支付2016年6月2日前产生的货款,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好尚瘾公司尚欠货款216892元未支付,并提供相应的送货单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好尚瘾公司应支付尚欠货款21689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好尚瘾公司主张原告诉请的欠款金额不准确,但无法提供具体的欠付款明细及相应证据。被告好尚瘾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并非其员工,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被告好尚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被告好尚瘾公司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王晓冀、梁文锋同意加入并承担被告好尚瘾公司的债务,但又在庭审中承认该二人并未作出类似的具体意思表示。被告王晓冀、梁文锋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加入承担被告好尚瘾公司的债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王晓冀、梁文锋对被告好��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支付货款216892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常口福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尚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