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根其其格申请执行白玉光、白玉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其其格,白玉光,白玉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337号申请人孟根其其格被执行人白玉光被执行人白玉壮本院在执行孟根其其格申请白玉光、白玉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26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