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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政伟与被执行人麻国华、朱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政伟,麻国华,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段政伟。被执行人:麻国华。被执行人:朱燕。申请执行人段政伟与被执行人麻国华、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408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麻国华、朱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国华、朱燕的银行存款20388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