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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生福与舒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福,舒鹏,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73号原告:吴生福,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鹏,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第三人:张宇,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吴生福与被告舒鹏、第三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财产保全费195元,合计3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生福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