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兴隆产业株式会社、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产业株式会社,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产业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金浦市阳村邑三都路76。法定代表人:李根龙(LeeKeunYong)。被执行人: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BEYUNGJAELEE。申请执行人兴隆产业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信特恩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存款324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