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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611号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泰福,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住所地大冶市雨润中央商场5楼。经营者:徐新发,系该餐厅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餐厅员工。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泰福、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共计313333.80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公司第五层(租赁面积约41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合同期限是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截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44565元,2016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租金和缴纳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现截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313333.8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均属实,2016年6月、7月我餐厅未营业,原告当时负责人刘总口头承诺免去6、7月租金,且2017年4月我餐厅装修也应免一个月租金,现被告仅差欠原告租金20万元左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公司第五层(租赁面积约41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31日免三个月租金,从2014年6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2014年3月1日-2015年2与28日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租金为343161元(其中包含物业费30168元/年),2015年3月1日-2016年2与28日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租金为458805元(其中包含物业费40224元/年),2016年3月1日-2017年2与28日被告应向原告公司支付租金为486334元(其中包含物业费40224元/年),被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10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该季度租金,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季度租金的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原告公司在收到被告租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有效票据。同时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向原告公司支付保证金2万元,该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被告无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约定将房产交还给原告公司后60天内将应退还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被告,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保证金2万元和装修保证金1万元,2014年6月-2016年6月期间,被告累计共支付原告租金共计861735元。2016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期间每月租金为33136元,2017年10月1日-2018年9与30日期间每月租金为34793元,2018年10月1日-2019年2与28日每月租金为36532元。关于租金缴纳方式:2016年9月30日前拖欠租金部分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每月至少缴纳4万,2016年10月1日合同变更后产生的租金按照新签合同缴纳,若被告逾期未缴,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断电处理,并终止租赁合同,后续债务相关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同时约定若被告对店面重新升级,为表扶持,给予被告至多30天的装修免租期(2017年4月),提前装修完毕开业的,装修免租期以被告实际开业时间为准。2016年12月-2017年3月,被告累计支付原告租金109408元。2017年4月,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和2016年9月30日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承租原告门店,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经本院核算,截至2017年3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缴纳租金为1284476.80元,被告已缴纳租金为981143元,被告于2017年4月支付的1万元租金视为缴纳前期拖欠租金部分,故截至2017年3月,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303333.8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当时负责人刘总口头承诺免去被告6、7月份租金,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对该内容作出约定,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03333.80元;二、驳回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湖北大冶中央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大冶市娘惹裙厨东南亚风味餐厅负担2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万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