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翎芸、刘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翎芸,刘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谢翎芸,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瑶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刘薇,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谢翎芸与被执行人刘薇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