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珂珂与魏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珂珂,魏万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112号原告:宋珂珂,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章,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万红,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宋珂珂与被告魏万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宋珂珂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珂珂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珂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珂珂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