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全强、冯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全强,冯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265号原告: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庆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叶步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司员工,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全强,男,1972年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冯俊,男,侗族,1959年1月4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强、冯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8元,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99元,由原告铜仁市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章靖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