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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周艺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90号原告: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新景地大厦B914室。法定代表人:钟金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木枝,该公司出纳员。被告:周艺雄,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艺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新景风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沈聪明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梅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