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生国、冯立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马生国,冯立彬,慕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住所地伊宁市解放路320号。负责人:袁媛,行长。委托代理人:方盛开,伊犁肖尔布拉克(兵团)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莲,伊犁兵团支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法务岗。被执行人:马生国,男,回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新源县塔勒德镇喀拉托别村农民。被执行人:冯立彬,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新源县塔勒德镇某所工作人员,住新源县。被执行人:慕飞飞,男,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新源县塔勒德镇某所工作人员,住新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马生国、冯立彬、慕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生国、冯立彬、慕飞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02900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生国、冯立彬、慕飞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2017年7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兵0402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