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朋与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朋,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衡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4行初20号原告陈朋,男。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立学,局长。第三人武汉市衡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晶,总经理。原告陈朋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汉市衡德实业有限公司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因原告陈朋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泽胜审 判 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陈厚志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