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加绍东与被告苏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绍东,苏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62号原告:加绍东,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波,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原告加绍东与被告苏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加绍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加绍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绍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加绍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