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91民初1801号原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花千树苑3栋15楼1501房。法定代表人:杜登刚。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被告:尹**,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横岗,身份证号码:**。原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房地产公司)诉被告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域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天域花园7号楼603房,房款总金额为471249元,采取按揭付款形式支付房款,首期房款146249元,银行按揭325000元。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03号)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代为被告清偿了揭贷款本息331077.81元、并支付了诉讼费12162元、律师费5460元,共计348699.81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希望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但是被告不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被告清偿的按揭贷款本息331077.81元、诉讼费12162元、律师费5460元,共计348699.81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个人住房贷款代偿证明书、2、民事判决书、3、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尚未付清房款。被告尹**辩称,我没有意见,诉状属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天域花园7号楼603房,房款总金额为471249元,采取按揭付款形式支付房款,首期房款146249元,银行按揭325000元。被告因未按时供款,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并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5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向原告出具个人住房贷款代偿证明书,证明原告已代被告偿还了本息331077.81元及诉讼费12162元。2016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1-3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购买为原告开发的天域花园7号楼603号房向银行贷款325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替被告代偿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331077.81元及诉讼费12162元,履行了保证责任,原告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代为履行的人民币331077.81元及诉讼费12162元及自2014年4月4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律师费5460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款项人民币343239.81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30元,由被告尹**负担6330,原告负担2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张梦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