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保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王泽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王泽前,吴莉梅,郭美玲,王全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85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被执行人王泽前,男,回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吴莉梅,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郭美玲,女,回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全太,男,回族,住东明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与王泽前、吴莉梅、郭美玲、王全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28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1443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郭美玲、王全太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一套房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美玲、王全太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一套房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