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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军、白金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白金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白金之,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白金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查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白金之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