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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张建勤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张建勤,王保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094号申请人王海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建勤,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保美,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海涛诉张建勤、王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王金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03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王金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03号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