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冲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李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冲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李俊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508号原告:宁冲创,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主要负责人:张利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李俊波,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原��宁冲创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李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宁冲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冲创以与被告保险公司、李俊波私下达成支付赔偿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冲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宁冲创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桂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