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佳援与湖南旺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朱正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佳援,湖南旺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朱正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佳援,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湖南旺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1栋748房。法定代表人唐腾芳。被执行人朱正先,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肖佳援与被执行人湖南旺农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朱正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