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653号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董卫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霞(一般授权),公司员工。被告王奕,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岳江村X组。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2017年7月4日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奕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奕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大邑聚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也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