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26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高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