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26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高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