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瑞宾诉周广泉、齐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宾,周广泉,齐雪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068号原告李瑞宾,男,1966年10月14日,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周广泉,男,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齐雪云,女,1965年22月28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宾诉被告周广泉、齐雪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瑞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瑞宾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