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大芳、王琦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芳,王琦,吴家军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大芳,女,1962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琦,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于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家军,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河南省商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程大芳多次在商城县上石桥镇龙窝巷其租住房屋内及王琦、吴家军、叶某(另案处理)家中等地,采取“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数约10人。2016年8月17日23时许,商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被告人程大芳租住房屋内当场查获程大芳等人聚众赌博,收缴赌资87740元。被告人王琦为程大芳聚众赌博提供场地30余天,从中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吴家军为程大芳聚众赌博提供场地8天,从中获利1500元。被告人程大芳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琦、吴家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程大芳在赌博犯罪中是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主犯;被告人王琦、吴家军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是从犯,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告人程大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其和街上几个爱斗牌的老女人经常在一起“推牌九”,目的不是为了抽头赚钱,其也没有主动喊人,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王琦、吴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程大芳多次在商城县上石桥镇龙窝巷其租住房屋内及王琦、吴家军、叶某(另案处理)家中等地,采取“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000余元,每天参赌人数10余人。被告人王琦为程大芳聚众赌博提供场地30余天,从中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吴家军为程大芳聚众赌博提供场地8天,从中获利1500元。2016年8月17日23时许,商城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在被告人程大芳租住房屋内当场查获程大芳等人聚众赌博,收缴赌资87740元。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接处警及受案情况。(2)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系2016年8月17日22时许有人匿名举报案发。(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大芳出生于1962年3月8日、王琦出生于1957年6月12日、吴家军出生于1973年10月26日。(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无犯罪前科。(5)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大芳系当场抓获,被告人王琦、吴家军系经传唤到案。(6)现场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涉案人员及收缴赌资情况。(7)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罚没票据证实,商城县公安局扣押收缴赌资87840元及赌具骨牌32张的事实。(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9)调查评估意见书三份证实,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2、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程大芳在商城县上石桥镇开赌场是从2015年底开始的,到2016年8月17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其断断续续的一直到该赌场去赌博。参赌人员基本上都是上石桥镇附近的农民,其知道的有很多在赌场赌博的人员回家和家里闹矛盾。2016年8月17日下午6点左右,程大芳让其在外面帮忙往程在上石桥镇街道龙窝巷租住的房屋送饭,到的时候看见屋里有好多人在斗牌,有在牌桌上推庄的、有配门子的,还有在旁边“钓鱼”的。他们吃罢饭又继续斗牌,其下了四五次,每次一百块,带了两三千块钱去,输有几百块。参与赌博的有张某、曹某、万某、胡某1、沈某、陈某,还有一些不认识的人。其去的时候姜某在坐庄,后来王某也坐过庄,下的有一二百的、三五百的,十块、二十的也有。程大芳平时在赌场里烧开水、搞服务,如果庄家赢的比较多的话,就给程大芳抽点儿钱。程大芳请一个叫张某2的60多岁的老奶奶帮放哨,每天给100块钱作为报酬。(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家这个赌场是其老伴程大芳开的,其平时出去钓鱼,不在家里。在其家开赌场大概有三四天,赌博的只认识张某、卢某、“日怪”。(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7点多,其吃罢饭后就去商城县上石桥镇程大芳的出租屋赌博,去的时候看见屋里有二十多人正在推“骨牌”,有在牌桌上推庄,还有配门子的,大部分在旁边“钓鱼”。然后其也在旁边“钓鱼”,期间,下了三四次,最小的五十块钱,最大的一百块钱,输了三百多块钱。参与赌博只认识范某一个人,其他人只是看着面熟但叫不出名字,还有的不认识。下的有十块的,有二十块的,最大的有五百块。其之前到程大芳出租屋赌博两次,每次都是十来个人。(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其和沈某在上石桥街上跳罢舞之后,因为天气热,二人就到上石桥菜市场旁边的一居民家里去乘凉,那里有空调。发现屋里有人赌博,大概二十人左右,推庄的是一个小眼睛中年男子,配门子的是三个人,男女记不清了。旁边大概有六七个钓鱼的,钓鱼的男女都有,其和沈某就在旁边下钱钓鱼,二人下10元、20元,其输了50元,然后被公安机关逮住了。(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八点多,其吃晚饭后就去程大芳家的出租屋看别人打骨牌赌博,去的时候屋里有二十多人,有在牌桌配门的,有在旁边“钓鱼”的。期间,其也下了三四次,最小的一二十块,最大的五十块钱。其带了二三百块钱,输了一百多块。参与赌博的有王某、柱子(绰号)、日怪(绰号)、万某、胡某1、沈某、陈某,有认识面相但不知道名字的,还有的不认识。其去的时候王某在坐庄,坐桌的有胖子,年龄在三十岁左右,可能是南司人,另外两个不认识。下的有一二百的、四五百的,还有一两千块的。看见王某坐庄的时候往一个纸箱里放钱抽头。具体怎么抽头和抽了多少钱不清楚。其去过程大芳出租屋五六次,都是下二十、三十、五十块的。赌博的人有时五六个人,有时一二十人。程大芳平时在赌场烧开水,搞服务。(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去过程大芳开设的赌场三次,都是每天晚上跳完舞没事去的,第一次去看了看,没有参与赌博,第二次带了200元,赢了30元,第三次带了1080元钱,到警察查的时候输了130元钱。程大芳开设赌场最少一个星期。2016年8月17日参与赌博的有二十多人,其认识的都是附近的邻居,有卢某、张某、胡某1、沈某、王某1、陈某1、王某,其他人不认识。王某坐庄,配门子的三个人不认识。其在旁边钓鱼。每次下注有十元、二十元的,也有下一二百元的。赌场内茶水一般都是程大芳自己烧水。(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21点多,其在家洗完澡没事就到程大芳租的房子去看看别人打牌,去了后就看到外面围了好多人,里面王某在桌子面前站着,另外还有三个男女,在桌子面前坐着,用“骨牌”在那打牌。其去的时候王某正在“推庄”,看了不到半小时警察就来了。当时在场的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的只有四个,其只认识王某。赌博的场地是程大芳租的房子,程大芳在那“抽水”,每把最少十块。程大芳开设赌场时间不到十天。(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天晚上大约十点半,其在南园饭店吃罢饭开车到上石桥镇老街里头程大芳开的赌场去赌博。程大芳家开的赌场在一楼,其进去后,看到有二十多入围着一楼客厅的自动麻将桌在赌博下钱,用骨牌赌博,一共三十二张骨牌,配门子的人和旁边钓鱼的人下钱,庄家通吃通赔,最小的有下二十的,最大的有下五百元的。其去时,姜某和另外两个女的合伙当庄,另外配门子的三个人不认识,其就在旁边下钱钓鱼。钓鱼有二十分钟后,姜某赢了钱,就下庄了,其就接庄了。接庄后其推了大概二十分钟,警察就来了,赌博的人一个也没跑掉。除了程大芳的老伴和姓柏的年轻人,带到公安局的都参与赌博了。其大概输了两三千块钱,姜某说赢了七千八佰元。没有人专门抽头,只是程大芳在桌子下边放了一个王老吉的纸盒子,推庄的人通吃三家的情况下才提钱,都是看着给,每次提三十块或五十块,一共抽了多少钱不知道,王老吉盒子里的钱只要够了一百,程大芳的老伴就抽走了。(9)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21时许,其在街上散步,想到程大芳开的场子里去看看。到场子里后,房子里有十多人,男的女的都有。有郑某、王某、张某,大部分都是附近的人,有一个叫王某的人推庄,其他配门子的不认识。其在旁边钓鱼,不是把把下,看情况下十块、二十块。赌场场主是程大芳,最近一个月其到过这个赌场五六次。(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8点多,其到上石桥镇龙窝街道程大芳租的房子里,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其当时没有带钱包,就没有参与赌博。其看到王某3正在推庄,三人配门子,分别是陈某、周某、龙飞,另外的人都在旁边钓鱼。没有人抽头,只是桌子上放一个纸袋子,如果庄家通吃,就随意往纸袋子里放10元或20元,抽头估计有300块钱左右。这个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每天下午2点左右开始,晚饭时间结束,吃过晚饭后,如果有人的话,再玩到晚上9点左右。(1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23时许,其骑自行车到上石桥龙窝巷程大芳开的赌场里玩。去时看见一个叫“王某”的正在推庄,配门子的有万某,江某,还有一个外号叫“日怪”的人,四个人用骨牌推牌九,其在旁边钓鱼。中间陈某也上去配门子,还有几个河凤桥南司的男的也上去配过门子,主要是姜某和王某两人推庄。因为其和姜某的关系不错,中间姜某有事出去一段时间让其帮着推庄,用的是姜某的钱,推了十多分钟,姜某就回来自己接着推庄。这个赌场时程大芳开的,开有个把月了,程大芳在场子里抽头。(12)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其吃罢晚饭后和叶某在路边聊天,听跳广场舞的人说在龙窝巷程大芳家有人在斗牌,然后其和叶某就想去看热闹。到了程大芳家,看见一张桌子旁边围着好多人在那斗牌,有“推庄”的,有“配门子”的,大部分人在旁边“钓鱼”。其只带了五块钱,其和叶某只是看,没参与赌博。是用“骨牌”赌博。(13)证入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吃完饭,听其三姐说程大芳那里有斗牌的,其就去看看,到时已经八点多了,有将近十个人在那里斗牌,用骨牌推牌九,下注在20-200元不等,点子大的赢,坐庄的是一个男的、平头、中等个子,大概四五十的样子,都叫他王老板,坐偏门的是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年龄都在三四十左右。庄家通吃十块、二十块的抽头,放在地上的盒子里。大概十点多,警察就到了。(1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八点左右,陆续有人到其表姐程大芳家斗牌,其一开始在房间里看电视,看完电视出来就发现一屋子的人,中间桌子坐四个人,其中一个当庄,另外三个在旁边下钱,推庄的是王友,旁边下钱10-100元不等,配门子的人不认识。场主是其表姐程大芳,赌博里面的人其认识张红和李燕。庄家通吃提10-20元不等,放在地上的纸盒里。(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22时许,其姑范保平打电话让其去接她,然后其叫一个朋友送到这个赌场里。其进屋后,看到大概有一二十个人在屋里面,女的在旁边,还有几个在赌博,其不知道斗的啥,桌子上有人下钱,然后不久警察就进来了。(1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其在上石桥端菱角回家,途经旁边一居民家门口,听到堂屋里轰轰响,其就进去看看,发现屋里围一堆人在赌博,其刚在门旁边站了一下,公安局的人就来了。(17)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夜里21时20分许,有个小名叫“日怪”的人打电话给其,说要请其吃饭,其问他在哪去接他,其就骑着摩托车来到这个赌场。进赌场后,发现屋里有二十多个人,有人在斗牌,有人在下钱。看见王某在推庄,有配门子,有钓鱼的。赌场里的人其只认识曹某、王某、“日怪”。(18)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晚上九点多,其骑摩托去上石桥的龙窝村程大芳开的赌场。去后,看见有二十多个男男女女围在屋里的麻将桌正在用骨牌推牌九,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在推庄,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配门子,旁边有下钱钓鱼的。然后王某3开始推庄,配门子的换来换去,其在旁边也下钱钓鱼,一般都下十块、二十块、五十块的,一共也就下了几把,其带了四百多块,警察到时兜里只剩下一百一十块钱,输了二百多块。赌场里没人专门负责抽头和放高利贷,只有庄家通吃三家时才会主动拿一二十块放台子上。(19)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2016午8月17日晚上吃过饭,大概八九点的样子,其听朋友说上石桥老街程大芳在出租屋里开赌场,就骑电动车到程大芳的出租屋,看到屋里有一二十人正在用骨牌推牌九赌博。去时看到的是曹某推庄,是和胡某、罗某搭伙的庄,配门的有程大芳、李某、范某,边上站的人都在那钓鱼,开始桌子上有下十元、二十元的,然后一会就斗大了,曹某推庄时限制一人在一门最大下五百元,曹某赢有一两万元钱就下庄了,下庄后曹某,胡某1、罗某三人分钱。然后姜付推庄,程大芳下来,龙飞坐在她的座位上配门,另外是李某、范某配门,姜某推庄的时候不限制,可以任意下,其看到王某3先下一次一万赢了,接着连输一个七千、一个五千,其接个电话进来时听说王某3钓鱼下两万元被姜某赢去了,接着姜某就下庄了,姜某推庄也是和别人搭伙推庄,具体和谁不清楚。接着王某3推庄,是周某、李某、李某1三人配门子,王某3推庄也不限制,边上可以随便下钱,大概赌到晚上十点多的时候,被商城县公安局的民警抓了。没有专门的人抽头,庄家通吃的时候,给点儿“打头”钱放在边上的盒子里头,一般有几百时候,就被程大芳拿走了。当晚在场子里“钓鱼”的有罗某、李某、张某、范某、杨某、周某、李某1、卢某、王某、陈某、王某1、胡某、郑某、叶某、沈某。程大芳的场子开有半年多了,有个五六十的老女人放风。(2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午8月17日其和周百学吃过晚饭后打的到上石桥的一户人家,那里有人赌博,想去斗几把。到了赌场之后,范某让其还欠她的一千块钱,其就还了,还钱之后其身上没钱了,就没有斗牌。其站在旁边抗锄,然后警察就过去了。屋里大概有九个男的和十多个女的,其中有一名男子坐庄,配门子的有一个男子两名女子,旁边还有下钱钓鱼的。是用骨牌推牌九,下钱多少不一,下10元、30元、50元、100元的都有。庄家一把最多可以输赢五六百元。庄家如果通吃,就抽10元放在旁边的纸盒里面。(2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21时左右,其在商城县上石桥镇龙窝巷一个叫老程的房子里赌博,别人斗牌,其在旁边钓鱼,每次下十块钱,最后一把下二十块钱,一共带了二百块钱,输了六十块钱,剩下一百四十块钱被警察扣了。赌场是一个叫老程的女的开的,五十多岁,胖胖的。(2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8月17日晚上九点去上石桥镇龙窝巷程大芳家开设的赌场去斗牌的,去的时候看见王某在推庄,还有三个配门子的人不认识,玩的是推骨牌,推庄的、三个配门子每人拿两张牌比大小,其他的人在旁边下钱钓鱼。其去了之后也在旁边钓鱼,每次下二三十块,带了一两百块钱,警察去的时候带的钱基本输完了。斗牌的人差不多有二十来人,其认识的有万某、王某、场主程大芳。其他的只是面熟但是叫不出名字。其看见有最大一把下两三百块钱,小的有下十块、二十块钱的。庄家要是通吃或者通赔的话最大一把输赢能有七八百块钱。其之前也来过这个赌场两三次,每次都是在程大芳租住的房屋内。程大芳一般都是在推庄通吃的情况下每次提十块、二十块钱。(23)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经其介绍,吴家军为程大芳提供赌博场地,程大芳在吴家军家聚众赌博约一个星期。(24)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7日下午王琦和程大芳把赌博的桌子和骨牌带家一楼大厅后,三点之后有人来用骨牌推牌九,其在旁边看,赌博的人一般都下十元二十元的,最大也有下三十元的。程大芳负责抽头,每次根据庄家和边家赢的大小抽十元二十元不等,陆续有十多人参与赌博,大概斗了一个小时,结束的时候程大芳给其二十元,其说时间不长没有要钱,回头再斗再给钱。第二天下午两点多陆续有人去,比第一天人多些,和第一天一样斗法,到四点多就结束了。因其准备买火车票到浙江绍兴去,找程大芳要钱,程大芳给其150元,20元面额的五张,十元面额的五张。后程大芳把赌博的桌子面拿走了,其把桌子腿放在一楼的廊檐下就出去买车票。2016年7月29日早上5点10分其坐火车去浙江绍兴了。两天赌博的都有十多人。其外出期间程大芳是否带人来斗牌不清楚。2016年8月17日夜里21时许,其和胡某2一起到程大芳家的赌场,屋里的人应该在赌博,但不认识,不知道斗什么,当时没有心情看,只是在门口一个酒箱子上坐会。(2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程大芳在吴家军家聚众赌博期间其帮忙放哨三次,程大芳在租住的房屋内聚众赌博期间其帮忙放哨四次,程大芳共给其一千块钱左右。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程大芳的供述:2016年8月17日下午两点多,陆续有人到我现在租的位于上石桥老街附近的房子里斗牌,开始来了七八个人,当时是由外号叫“日怪”的男人推庄,一个叫老卢的五十多岁的男人、王红和我配门子,我们四个在我一楼麻将机上用骨牌推牌九,旁边有人下线钓鱼,斗的是下十块、二十块钱的,然后下午人来人往,一直斗到五点多,我总共抽头三十块钱,然后就各自回家吃饭了,我也在屋里吃点稀饭。吃完饭大概八点多钟,他们这一帮子斗牌的男男女女到我家来了,具体名字叫不出来,我只知道有南司的一帮人过来了,包括王某3,王某3过来之后推庄,还有南司的两个男的两个女的,他们有配门子的,也有站着抗锄的,又过来几个跳舞的女的,他们站在旁边从八点半开始抗锄。这个房子是今年三月份我从一个姓黄的男的手上租的,房租一千六。赌博用的骨牌和麻将机都是我买的。他们来我家推牌九,我给他们提供茶水。给他们开空调。如果庄家通吃,最多一天给我抽200,有时抽100或100多,抽的钱放在我准备的王老吉盒子里,不知道具体抽了多少钱,警察抓赌时,盒子里的钱和他们扔在地上的钱混在一起了。以前在上石桥老街桥头王友家斗过两次,斗的小,上石桥派出所也查过。这个赌场是流动的,我们几个爱斗牌的人聚在一起,到谁家斗牌就给谁家提成。从去年底开始,俺们先到上石桥桥头王友家老房子的地下室斗,一共七八个人,用“骨牌”推牌九,十块、二十块一下的,一人坐庄,三个人配门子,旁边的人下钱“钓鱼。在王友家斗了三四天左右,每次大概提100多块钱给王友,最多不超过200块钱,王友负责给烧火取暖及供应开水。然后转到王琦在上石桥老街租的带小院的平房屋里斗的,断断续续斗了三十天左右,每次来斗牌的人都不超过十个人,都是街上的妇女,也是用“骨牌”推牌九,也是十块、二十块下注的,每次斗罢给王琦提个一百多块钱,王琦负责茶水和供暖,提钱方法也是每次庄家通赢提十块或二十,一般总共提个一百到二百之间。在王琦家斗罢已经到正月了,赌场就停了。到2016年农历4月份才开始斗,先是在王琦家斗了一个多星期,然后换到上石桥老街一栋三层小楼叶某家斗了三四天,在她家一楼客厅斗的。然后又换到俺租房子对面的老吴家的简易房里斗了一星期左右,最后才移到我在龙窝巷租的房子里斗的,一共在我这儿连续斗了八天,第八天晚上也就是2016年8月17日晚被警察抓了。连被抓这一次,我一共提了1600块钱左右。从2016年农历4月份开始,我们陆续在王琦家、叶某、老吴家、还有我租住屋里赌博,全部都跟以前一样,三十块、二十块钱下一注的,用“骨牌”推牌九,每次不超过十个人,每次斗罢提一百到二百元给房东。8月17日晚上这次参赌人员有二十人左右,只有这一天人多些。从去年年底到现在,这个赌场每次赌博一般都不超过十个人,全部钱加一块儿也就三千块钱左右,只有被抓这次最多。在王友家斗的是王友白己提钱,不是我的赌场;赌场在王琦家从年底到今年过年,还有今年正月,加上今年四月份以后这段时间,一共斗了一个多月;在叶某家斗了三天或四天,在吴家军家斗了八天。每次在他们家开设赌场,去掉给房东的一二百块钱的场地费后,自己能剩下二百块到三百块钱。我给王琦、叶某、吴家军他们三人每次都是一百到二百左右,去年年底在王琦家斗的时候给过二百五十块钱的。我到吴家军家开设赌场是俺亲戚邻居王英帮忙联系的,具体记不清了,只是一次偶然跟王英提起过想找个地方斗赌场,王英帮我找了吴家军家,以后每次去吴家军家都是王英联系的,我没给过王英报酬。赌场有一个放哨人员叫张某2的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在俺家斗的这八次,加上吴家军家斗的八次都是张某2帮忙放的哨。距离赌场被抓前一二十天的下午,在俺家我对张某2说让她帮我赌场放哨并烧点开水,我给她报酬,张某2同意了。一共就放了十六次哨,最后一次被抓了没给她钱,前十五次每次给她一百到二百元钱,共两千多。(2)被告人王琦的供述:去年年底程大芳给我打电话,电话里说想带些爱斗牌的人到俺在老街租住的房子里斗牌,每斗一天牌,给一百到二百块钱报酬,我就同意了。程大芳带人到俺家斗牌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去年腊月十几号到去年过年,第二个阶段是从今年阴历正月初五、六到正月十五,第三个阶段是从今年阴历三月半左右到阴历六月初十,因为天热了,空调带不动,就没再俺家斗了。这三阶段里也不是天天在俺家斗,时断时续的,大概一共有一个多月,我提供房屋、桌子、凳子、茶水,另外天冷时提供炭火,天热时开空调。程大在我家开设赌场的这一个多月时间里,给我八十块钱的有一次,一百块钱的有五次,二百块钱的有十次,二百五十块钱的有二十次,共给了我七千五百八十元。每次程大芳在俺家开赌场,如果她提的钱多就给我二百元,如果斗的人少就,提的钱少,就给我一百,有一次还给我八十元,另外如果天冷烤炭火,或者夏天开空调再加五十元,所以给二百五十元,反正她给多少我拿多少。程大芳在我家开设赌场,每次都是中午打电话给我说要到俺家斗牌,然后中午吃罢饭程大芳就领人到俺家来了。程大芳在我家开设的赌场用“骨牌”推牌九,“骨牌”是程大芳带去的。每次大概有十五六个人参与赌博,大部分是门口的女人。都是程大芳自己抽头,每次抽的钱都放在她带来的装“骨牌”的纸袋子里。斗牌的人一般下十块或二十块钱,庄家通吃赢钱情况下才抽头,赢钱多的时候提二十块,赢钱少的时候提十块钱。我知道程大芳在王友家开过赌场。(3)被告人吴家军的供诉:2016年阳历7月14左右,程大芳开始在俺家位于上石桥镇龙窝巷炮铺组的简易房从西往东第二间房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一共在俺家这间房里斗了八天,不是连续八天,而是分三次,第一次斗了三天,隔了一个星期后又斗了两天,然后又隔了好几天又斗了三天,以后就没有到俺家斗了。我只提供了一个大方桌和六七张靠椅,喝的水和赌博用的“骨牌”都是程大芳她自己带的,我帮程大芳买过两桶大桶的桶装水。每一次程大芳在俺家开赌场完毕结束之后都会给我二百元钱做报酬。在程大芳到俺家斗牌的前两天,也就是今年阳历七月十二左右,大概是那天晚上七八点,住上石桥镇龙窝巷炮铺组的附近邻居王英到我在上石桥高中门口开的饭店里跟我说程大芳想到俺家的房屋开设赌场,并说斗一天就给二百元钱报酬,我当时答应了。每次程大芳来我家开设赌场前,都是王英提前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中午吃罢饭到俺家去斗,我说好后,程大芳他们就领人去俺家斗了。程大芳开设的赌场,每次都是中午吃罢饭了去,然后一直斗到晚饭时候,各自回家吃饭,吃罢饭又到俺家来斗,一直斗到晚上九点、十点左右结束,结束后程大芳都会给我钱,本来说好每次给二百元,但有一次斗的时间不长,只是晚上斗了下午没斗,只给了我一百元,其余每次都给二百元,一共给了一千五百元钱。程大芳自己抽头,每次来斗牌的有十多个人,最多二十人,大部分都是街上的女人,都是一把下十块钱、二十块钱的,桌面上的钱加起来有三千块钱左右。赌场有一个放哨的,叫张某2,住老街上,五十多岁的老太太。我每晚八九点回家时,只要程大芳在俺家开赌场,就看见张某2搬个板凳坐在俺家附近的路边,后来程大芳也表达过张某2为赌场放哨的意思。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2张、现场照片10张、现场笔录1份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程大芳在其租住的上石桥镇龙窝巷房子内聚众赌博的现场及查获赌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大芳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王琦、吴家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场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大芳、王琦、吴家军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大芳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琦、吴家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大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吴家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程大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琦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吴家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收缴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7740元及赌具“骨牌”,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商城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邹建中审 判 员 胡文江人民陪审员 张愚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露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