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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大林诉被告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林,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朱红光,郯城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02号申请人:程大林,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大义镇开官屯行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5********。被申请人: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光,经理。被申请人:朱红光(第一被告投资开办人),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路东段沭宾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被申请人:郯城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城区繁荣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耘赫,经理。原告程大林诉被告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朱红光、郯城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朱红光在被申请人郯城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万元的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程大林以名下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宇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朱红光在被申请人郯城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万元的工程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解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