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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兴刚与被告王禅、李秦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刚,王禅,李秦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716号原告:林兴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雄被告:王禅被告:李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刚诉被告王禅、李秦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兴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兴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8元,减半收取6279元,由原告林兴刚负担。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