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常振、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常振,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付常振,男,1972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万元,利息本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