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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常振、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常振,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付常振,男,1972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万元,利息本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4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民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