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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6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宇航与被申请人张云丰、袁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航,袁凤红,张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6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张宇航,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源市育才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袁凤红,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城郊勿素台沟****号。被执行人:张云丰,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城郊勿素台沟****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宇航与被执行人袁凤红、张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262民初48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着袁凤红的房屋,但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也同意暂不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262执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