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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万全区郭磊庄镇阳门堡村村民委员会、王玉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全区郭磊庄镇阳门堡村村民委员会,王玉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监3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全区郭磊庄镇阳门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全区郭磊庄镇阳门堡村。法定代表人赵福柱,该村村主任。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枝,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万全区。二审上诉人万全区郭磊庄镇阳门堡村村民委员会与二审被上诉人王玉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冀07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潇审判员 姜红有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