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6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7月27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指控:2016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建平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村一家龙虾摊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陈建平喝了啤酒,2016年7月22日凌晨其结束回家。2016年7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建平又在家中喝了两瓶啤酒,当天下午其驾驶车牌号为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门县浦坝港镇74省道南延线往大域村路口路段,与李金兰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对被告人陈建平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mg/100ml。经认定,李金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建平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建平赔偿李金兰事故医药费,并取得李金兰的谅解。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平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平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建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建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菁优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杨帅帅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