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杰与禹焕祥、禹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禹焕祥,禹家乐,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248-3号原告:李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禹焕祥,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家乐,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水暖区。法定代表人:禹家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禹焕祥、禹家乐、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禹焕祥、禹家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原告李杰申请解除对被告禹焕祥、禹家乐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禹焕祥、禹家乐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