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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志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志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97号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院东门市3号。法定代表人:向朝旭,该公司经理。被告:包志友,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志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嫩江县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