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昌平与XX勇、徐荣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昌平,XX勇,罗明久,徐荣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072号原告:潘昌平,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XX勇,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罗明久,男,汉族,1952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徐荣忠,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潘昌平与被告XX勇、罗明久、徐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潘昌平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XX勇、罗明久、徐荣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昌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计661元,由原告潘昌平负担。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德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