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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石磊与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张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0040-8。法定代表人:闫知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知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荣,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磊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1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国荣、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2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03执监10号执行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张国荣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1587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淑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