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黎明与张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黎明,张昕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983号原告徐黎明,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昕铭,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开发区。原告徐黎明与被告张昕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徐黎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黎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丹丹人民陪审员 刘文举人民陪审员 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臧同亮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