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邱继华与张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继华,张士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邱继华,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士洪,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继华与被告张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95元)由原告邱继华负担。审 判 长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孟凡东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纪红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