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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邱继华与张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继华,张士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邱继华,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士洪,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继华与被告张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95元)由原告邱继华负担。审 判 长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孟凡东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纪红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