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成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795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成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50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成伟财产刑一案中,2017年5月3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封了其个人名下悦达起亚牌(车辆号牌为:豫A0C2**)的汽车一辆,因找不到车辆下落导致该车辆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成伟个人名下位于郑州矿区王庄矿东生活区14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编号:319042)的房产一套,经过调查此房屋因被执行人的父母和子女在里面居住,属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导致该处房产暂时无法评估拍卖。2017年4月7日和2017年7月14日本院分别扣划了白执行人李成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西大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的个人账户1660元、590元。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2250元,未履行247750元。后经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