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XX金与XX银、XX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金,XX银,XX财,桐梓县水坝塘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863号原告:XX金,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雄,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XX银,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XX财,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第三人:桐梓县水坝塘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二坪村。法定代表人:娄贵林,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XX金与被告XX银、XX才及第三人桐梓县水坝塘镇二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金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XX金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