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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维庆、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维庆,刘登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汪维庆,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登舟,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汪维庆与被执行人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3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2135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登舟于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交款9000元,并承诺2017年7月15日前再付16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